半岛问法:聚焦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


以案说法

“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”法律关系如何认定?

5月31日,半岛问法热线聚焦“名为投资,实为借贷”的法律关系,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孙睿律师和周静怡律师接听市民来电,并对疑问进行解答。


在接听来电过程中,市民刘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:他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公司,投入2万元,公司承诺每年两次免费旅行,同时每年年底按照12%给他利息。
但在签协议时,公司出具的是入股协议,并对以上条款进行了约定。协议签订后,公司也确实每年两次组织旅游,也按照本金12%进行返还利息。
后期公司经营不善,刘先生想要回这2万元本金,但公司以投资入股,承担公司亏损为由拒绝了他,即这笔本金已经亏损,不能再要回来了。
那么这笔钱到底是投资入股,还是借贷关系呢?希望律师进行解答。



孙睿律师梳理案情后,回答道:

根据法院的判例,如果要认定这笔钱为投资款的话,必须共同经营,共担风险,共享收益。
但公司与刘先生的协议中约定,只按固定本金享有利息,不参与公司经营。因此这在法律上被称为“名为投资,实为借贷”。
刘先生可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追回这笔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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